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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就难以得到追究、被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机关可以强制他到庭。”郎胜强调。本报北京3月8日电 《刑事诉讼法》的这次大修,令全国人大代表牟新生感慨万分。这位公安部原副部长、海关总署原署长在公安队伍里干了30多年,他说,在公检法三家中,公安依法办案的观念需要转变。对公安而言,破案是最重要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有时候比较淡薄,你犯罪了还要保护?牟新生告诉记者,上世纪70年代,他曾任北京市公安局石化分局副局长。当时,刑侦科的警察经常出去一个上午,就能抓回来十来个犯罪嫌疑人。公安局的办公条件很差,就在木板房里办公。犯罪嫌疑人被抓回来后,警察就把他们往大树上一拷,或者让他们蹲在那里,几个小时都是一个姿势。每每看到这种情况,牟新生就要把刑侦科长叫来骂一顿”:你要是再这样干,我就通知检察院了。双方经常为此吵起来。对方跟他辩论:牟局长,你懂什么?你是搞法律的大学生,大学生文绉绉地办不了案。就这样才能办案。而《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就是要改变人们——尤其是公检法办案人员头脑中的“你犯罪了还要保护?”这个框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两个关系:第一个是有效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这一对矛盾的关系。第二个就是公检法司几家机关,主要承担刑事诉讼职责权力的配合,要重新进行调整。他认为,这次修改稿在这两个关系的处理上,考虑得相对周到。和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慕平说,此次律师辩护制度虽然修改的内容不多,但是有实质性的变化和发展。他说,律师的权力和保护、对辩护权力的行使问题,都是长期有争议性的话题。在刑诉法修改之前,有很矛盾的一面: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权力很超前,可以拿着律师的证件,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就直接会见被告人;而按照原来的刑诉法,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被告人,要经过办案部门的批准。根据慕平的统计,这几年来,北京一年起诉的案件将近2万件,其中,律师参与的不到500件。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走简易程序、不用律师代理的案件,也有走普通程序的案件,还包括正式指定律师的案件。他说,长期以来,我国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参与水平非常低。刑诉法修改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24小时有权委托律师;律师要会见当事人,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其他不需要经过任何机关批准。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对此,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专门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指出,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未成年人犯罪 记录有望封存 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未成年人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以后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影响前程。”草案还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附条件不起诉。昨天,广东团在分组审议中,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意义重大,将尊重人权的宪法原则纳入刑事诉讼法,并确立不得强迫“自证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些都对中国法律建设起到长远的作用。代表们也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讨论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透露,《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有望在今年年中再次提交审议,其核心是要保证司法公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欧广源:办了冤假错案要追刑责昨天在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说,刑诉法的修改,是民主法治的进步。过去,因为各种不够完善的地方,这十多年来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影响恶劣。欧广源说,刑诉法的修改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完善证据制度,“证据的获取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你不能用非法的手段,用歪门邪道来取证。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欧广源提出,如果司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按法律来做,而造成冤案,应该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郑红:更有利于检院发挥监督职能刑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表示,刑诉法的修订,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充分地发挥法律监督权,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郑红说,这次修订跟检察机关密切相关的修改内容很多。特别是规定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会达到24小时,比原来规定增加了12个小时,这将有利于缓解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特别重大、复杂的犯罪案件时遭遇审讯突破时间不足的难题。郑鄂:能否对国家救助制度提上一笔“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能否对国家救助制度提上一笔?”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说,在实践中,多数犯罪人没有赔偿能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被害人一方得不到赔偿,导致部分案件被害人亲属长期上访,影响社会稳定。郑鄂建议,增加规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内容,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不到位情况的补充制度。陈舒:杀人案重伤案证人应予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说,目前证人的出庭率比较低,她建议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列入证人保护外,杀人、重伤等会判重刑的案件证人也应列入证人保护范围。陈伟才:律师见涉黑嫌犯应经过许可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公安局人事处处长陈伟才说,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经侦查机关许可。陈伟才认为应该纳入“黑社会性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犯罪”。陈伟才说,这些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会影响办案,并且存在串供可能。证人不出庭就应被拘留吗?昨日下午,北京团全国人大代表分组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一些具体提法和法律专业术语进行的热烈讨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专门设置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对此,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方新代表提出异议:“证人作证虽然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但不出庭就应该被拘留吗?”北京日报社社长梅宁华代表接过话茬表示,许多人不愿涉足是非,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愿意得罪人,很多人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我们应该鼓励证人作证,但证人不出庭就被拘留有点不妥。”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图娅代表说:“草案只提出了设置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但对如何保护证人不受打击报复的具体措施没有涉及,这不利于鼓励证人作证。”他们的发言引起了其他代表的共鸣。这时,梅宁华问道:“宋鱼水代表,你的看法是什么?”大家把目光都集中到北京海淀区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代表身上。宋鱼水坦言:“这一点确实应该有一定的法制保障,否则很难在实际中实施。”(广州日报) 本报北京3月8日电(记者王亦君 崔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中国青年报记者提问时称,为了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 郎胜表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现行刑事诉讼法里就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刑诉法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两者间是否有矛盾?对此,郎胜解释说,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按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 郎胜说,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同时强调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在审判阶段定罪量刑,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这是最重要的阶段,所以要专门对这个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律师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郎胜称,在加强当事人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做了许多规定,如申请回避、允许阅卷等。“这次还专门规定,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来保障律师能够顺利履行职责。”郎胜强调。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把自诉案件和解程序制度引入到公诉案件中来,有人担心这会造成“以钱买刑”现象出现。 郎胜说,对这项新设立的制度需要审慎把握,要严格限制范围,主要以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主,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不在此列。 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轻微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郎胜表示,“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被害人确实是谅解了。从社会反映看,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的修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宽处理。” 此外,郎胜还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 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敦煌文物研究院院长樊锦诗女士向给她让位子的男委员们投以感谢的目光。当天政协举行主题为“深化文体改革,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记者会,邀请樊锦诗、冯骥才等围绕文化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本报记者 陈剑摄 在“深化文体改革,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记者会上,本报记者王鑫昕 (微博)提问。 本报记者 陈剑摄全国政协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会,邀请五位政协委员围绕“深化文体改革,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主题回答记者提问。在回答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提问时,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表示,针对城市历史遗产的所谓“维修性拆除”,是为破坏找借口。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推倒具有文物价值的城市建筑,并美其名曰“维修性拆除”。冯骥才说,这个词汇非常可怕,但愿这种野蛮的词汇再也不要在我们媒体当中出现。这位致力于抢救民间文化的艺术家忧心忡忡。他说,尽管我们对拆除城市的历史建筑有了教训,知识界等各界一致在呼吁,特别是媒体在这方面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但是建设性的破坏一直存在。最近出现的“维修性拆除”,说明既有了破坏的现象,又有了破坏的借口。此前,全国政协委员巩汉林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他的忧虑。“有些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为了所谓的城市形象,还有开发商和银行的利益,对文化是漠视、不屑的态度。”他举例说,某地发现了一个几百年前遗留的粮仓,文物局呼吁不能再挖了,可是第二天就被铲平了。原因就是领导的一个电话,说“拆”。他为此痛心不已。“文化要大发展大繁荣,可有些人不当回事,这就是我们的悲哀。”在记者会上,冯骥才说,中国有660个城市,在这30年急速的城市建设和现代化的冲击下,我们把几百年、上千年形成的千姿百态的具有个性的城市变成了“千城一面”。“我们把这样的东西交给后代,后代只能说我们这一代无知、没文化。”由此引发的关于如何促进文化发展的话题,成为委员们在记者会上发言的焦点。在回答另一名记者提问时,冯骥才说,中央提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之后,一些地方的文化发展一哄而起,有一种“跃进”的形势。作为文化部非遗专家部主任,冯骥才亲眼见证了文化遗产在十几年间整理到了四级名录七千项。但是由于不良政绩观的驱动,文化遗产一旦“申遗”成功,之后就没人管了。他还注意到,很多地方的皮影已经不是手工制作,而是用机器压了。“在利益驱动下的不良政绩观,正在让文化变味儿。”冯骥才说。两会期间,冯骥才遇到了文化部的领导,他建议:把“申遗”改为“审遗”,以此 梦之城app客户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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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对此,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专门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指出,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未成年人犯罪 记录有望封存 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未成年人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以后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影响前程。”草案还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附条件不起诉。昨天,广东团在分组审议中,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意义重大,将尊重人权的宪法原则纳入刑事诉讼法,并确立不得强迫“自证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些都对中国法律建设起到长远的作用。代表们也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讨论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透露,《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有望在今年年中再次提交审议,其核心是要保证司法公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欧广源:办了冤假错案要追刑责昨天在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说,刑诉法的修改,是民主法治的进步。过去,因为各种不够完善的地方,这十多年来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影响恶劣。欧广源说,刑诉法的修改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完善证据制度,“证据的获取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你不能用非法的手段,用歪门邪道来取证。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欧广源提出,如果司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按法律来做,而造成冤案,应该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郑红:更有利于检院发挥监督职能刑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表示,刑诉法的修订,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充分地发挥法律监督权,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郑红说,这次修订跟检察机关密切相关的修改内容很多。特别是规定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会达到24小时,比原来规定增加了12个小时,这将有利于缓解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特别重大、复杂的犯罪案件时遭遇审讯突破时间不足的难题。郑鄂:能否对国家救助制度提上一笔“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能否对国家救助制度提上一笔?”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说,在实践中,多数犯罪人没有赔偿能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被害人一方得不到赔偿,导致部分案件被害人亲属长期上访,影响社会稳定。郑鄂建议,增加规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内容,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不到位情况的补充制度。陈舒:杀人案重伤案证人应予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说,目前证人的出庭率比较低,她建议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列入证人保护外,杀人、重伤等会判重刑的案件证人也应列入证人保护范围。陈伟才:律师见涉黑嫌犯应经过许可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公安局人事处处长陈伟才说,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经侦查机关许可。陈伟才认为应该纳入“黑社会性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犯罪”。陈伟才说,这些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会影响办案,并且存在串供可能。证人不出庭就应被拘留吗?昨日下午,北京团全国人大代表分组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一些具体提法和法律专业术语进行的热烈讨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专门设置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对此,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方新代表提出异议:“证人作证虽然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但不出庭就应该被拘留吗?”北京日报社社长梅宁华代表接过话茬表示,许多人不愿涉足是非,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愿意得罪人,很多人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我们应该鼓励证人作证,但证人不出庭就被拘留有点不妥。”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图娅代表说:“草案只提出了设置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但对如何保护证人不受打击报复的具体措施没有涉及,这不利于鼓励证人作证。”他们的发言引起了其他代表的共鸣。这时,梅宁华问道:“宋鱼水代表,你的看法是什么?”大家把目光都集中到北京海淀区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代表身上。宋鱼水坦言:“这一点确实应该有一定的法制保障,否则很难在实际中实施。”(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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